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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有关精神,省财政厅、教育厅决定自2017年起,对浙江省地方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浙江省的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现将《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17年6月13日
附件: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
公告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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